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9号议案的答复意见
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9号“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的议案”收悉。经研究,根据我部职责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立法需求日益迫切
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,必须实施从源头(水源地)到龙头(老百姓口中)的全过程控制,涉及环保、建设、水利、国土、卫生以及发改、财政等部门的职责。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,我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,不断完善法规规范体系,建立健全调查评估长效机制,提升水源监测能力,持续加大保护区执法力度,切实公开水源安全信息,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。
目前,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。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》主要集中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相关要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》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等现行法律法规关注了水源保护、水量保障、卫生要求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某个阶段,因此,迫切需要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法规。
二、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立法具备一定基础
一是我部相继印发了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》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》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》等行业标准,以及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》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》等技术文件,为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提供了技术支撑。
二是我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《水污染防治法(修订草案)》,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建设,增加了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、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、强化供水单位责任、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等内容,为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基础。
三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,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如安徽省于2016年修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,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7年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,为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积累了经验。
我部赞同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框架思路。下一步,将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安排,积极推动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法规制定工作,全面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平。
以上意见,供参考。
联 系 人: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赵少延
联系电话:(010)66556270